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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01-31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程序便捷的矛盾化解途径。但在实践中,部分专利权人为了节省代理费用而自行收集证据致使证据收集不完全,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可能导致无法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法律后果,在行政裁决作出及生效后,专利权人可能会持续进行证据收集,并重复提交保护请求,由于证据量的变化所呈现给合议组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从而需要对同一件专利侵权纠纷重复受理,这可能导致行政裁决人员陷入了繁杂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事务中。笔者尝试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立案时的适用进行分析,以解决前述问题。

发现实践难题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后来逐渐发展成为既判力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能够防止法院就同一裁决对象或事项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影响司法权威,同时能够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一事不再理原则”还可以保障纠纷得到终局解决,而非无休止地争议下去,避免被告不必要的应诉负担。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实践中,《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规定了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具体条件。《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写明,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一事不再理原则”并非专利侵权纠纷立案之时的考量因素。

2023年,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宜都市市场监管局)处理了针对同一件发明专利重复请求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的案件。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所生产的相关产品涉嫌侵犯了其拥有的发明专利权,其自行进行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拍照取证,取证照片突出反映了被控侵权产品与其专利产品不同及较为近似之处。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而未对请求人的指控进行过多说明。

该案件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理后认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没有反映被请求人所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纠纷审查的全面覆盖性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不构成侵权。

在第一次行政裁决作出后,请求人选择委托专业律师和公证机构进行了证据收集,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被控侵权产品的专利特征比对,随后再次向宜都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裁决请求。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在搜集证据后,再次提交处理请求,不符合不予立案的条件,行政部门只能受理立案。该案件是应当继续审理还是予以撤销,形成了不同意见。秉持应当继续审理的观点认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性,请求人第二次裁决请求是基于新调取的证据,补充证据所反映出的法律事实与第一次提交证据所反映出来的法律事实有所不同,不同的法律事实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故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处理请求应当予以受理。认为应该撤销案件的观点表示,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行为需要接受司法监督。实践中,民事审判“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普遍适用,针对于同一件专利以及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所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如果重复受理,则有损于首次行政裁决结果的效力和权威性。况且,“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利于提高行政部门的效率,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立案时应该予以借鉴。

具备适用基础

在笔者看来,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立案程序中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必要性且具备一定的积极意义。

首先是可以防止专利权人的权利滥用。实践中,部分专利权人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判断方法不够了解,不知道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专利权。部分专利权人往往误以为,只要提出了专利权保护请求,收集证据的责任就在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而到了口头审理的质证环节才了解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故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程序中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能够避免专利权人过于草率地提出专利权保护请求,更加慎重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是可以防止同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就相同裁决对象作出先后矛盾的行政裁决,影响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权威性。类似于前述案件,首次行政裁决根据在案证据作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从而裁定不构成侵权,如果第二次或者第三次行政裁决请求过程中持续进行证据收集,裁决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会相应提高,那么,形成先后矛盾的行政裁决结果的可能性较大,不利于专利行政保护的权威性及稳定性。

再次是能够防止行政资源的浪费。对于同一专利的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侵权与否的认定已经作出,当事人对行政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而非选择重复请求行政裁决。相较于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具有效率高、程序便捷等特点,因此,保障纠纷及时解决,避免程序循环往复是专利行政保护的目的所在。

笔者认为,究其根本,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解决的同属民事纠纷,将“一事不再理原则”引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中也是对民事司法“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援引传承,具有借鉴和适用基础。笔者建议,在现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立案条件中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而提高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权威性和高效性,从法理依据上实现依法行政、依法裁决。(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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